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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在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保持动态平衡br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副部长魏加宁
BOB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提出的做好新时期金融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如何做到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如何在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两次大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中国必须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建立起一种动态平衡:一方面,要容忍金融创新的适度发展,以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要及时更新和完善金融监管,防止金融创新过度或走偏,以保障金融安全和为实体经济服务。
记者: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提出,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要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支持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要防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和脱离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对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魏加宁: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并非一个新的话题。BOB是创新就会有风险,而金融监管对于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我们从两次大危机的教训中就可以看出来,金融监管缺失,助长泡沫经济,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1929年经济大萧条之初,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确立,合规性监管几乎不存在,致使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助长资产泡沫的形成,最终导致危机的爆发。此次大危机爆发之前,美国政府放松了金融监管,尤其对金融衍生产品不闻不问。而金融监管放松的原因,除了受所谓“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个技术层面的原因:前苏联解体、冷战结束以后,美国的军事研发费用减少,BOB一些原本从事军工科研工作的高科技人才降薪或者下岗,于是就流向了高薪待遇的金融领域。这些高科技人才,一方面拥有高深的数学、物理学知识背景;但另一方面又缺乏经济学、金融学的基本常识,于是便以“金融工程”为名,研制出大量的“金融风险控制模型”。由于这些模型过于复杂,使得金融监管人员根本看不懂。于是,后者就以尊重市场规律为理由放松了金融监管。
但是,无论什么原因,放松金融监管都使得金融风险隐患没有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随时化解,最终酿成了金融危机。
记者:您提出,“要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建立起一种动态平衡”,这一观点的出发点是什么?
魏加宁:两次大危机爆发之前,美国的金融业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均取得过长足的发展,但同时金融监管却相对滞后,并存在监管真空,这种局面的持续存在为两次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
1929年大萧条爆发以前,美国金融领域基本上处于监管缺失状态,银行证券保险实行混业经营,从而导致了泡沫的形成以及1929年的股市。1933年开始的罗斯福“新政”,被视为美国金融业从自由放任走向全面监管转变的分水岭,美国开始对银行、证券、BOB保险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以防范金融各业态之间的风险相互传递。但是1999年后,美国银行业认为,分业经营减少了盈利机会,美国的金融自由化不断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张,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然而,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却没有做任何调整。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就是在这样一种放松监管的大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的。
正是蓬勃发展的金融创新遇到了僵硬不变的监管体制,导致风险的快速聚集,最终引发了美国次贷危机。由此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监管体制与经营体制不相匹配,就会导致金融创新失去监控,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两次大危机告诉我们:要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建立起一种动态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最大的结构性风险就是,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在提倡金融创新、力推混业经营;而另一方面,又依然坚持分业监管体制不变。这样下去,将来会出大的问题。因此,应当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至少要尽快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记者:作为金融监管者,该怎样鉴别哪些金融创新是有利的?哪些创新是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和脱离经济发展需要的?
魏加宁:金融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根据肖和麦金农20世纪60年代初的研究,发展中国家之所以经济发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政府作用过强,普遍存在着“金融压制”现象,即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准入限制,并将实际利率压低为负值,因而导致金融发展的长期滞后,并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于是,他们提出了强化市场作用的“金融深化”建议,主张放松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放松对市场价格(即利率)的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
但是,一方面,一些实行了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家,70年代以后,相继爆发了金融危机;另一方面,一些没有实行金融自由化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反而获得了持续的快速发展。于是,作为对发展中国家爆发金融危机的反思和对东亚国家和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经验总结,霍尔曼、斯蒂格利茨等人于20世纪90年代初相继提出了“金融约束论”,重新强调政府的作用,主张对金融市场准入进行适度控制,并将利率水平适当压低,使之低于充分竞争下的利率水平,与“金融压制”不同的是,利率要保持在正值。“金融约束论”认为,只要对金融市场进行适度的约束,就可以产生出一部分“租金”,并使之在银行和企业中分享,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约束论”提出以后遭到了理论界的质疑,认为它实际上存在着一些隐含的假设条件,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实现不了。对“金融约束论”最大的挑战还在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是对以政府主导的东亚模式的彻底否定,BOB因而也否定了由政府通过“金融约束”方式来配置金融资源的做法。
自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金融市场上强调市场作用、否定政府作用的所谓“新自由主义”思潮逐渐占据上风,金融创新盛行,BOB而加强金融监管的呼声则遭到冷遇。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产业快速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大量资金被高回报吸引到金融市场之中,甚至脱离了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而自我繁殖、自我复制、自我循环。其结果,酿成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
由此可见,金融发展必须适度,必须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相适应。“金融压制”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样,“金融过度”也会破坏实体经济的发展。
而目前的中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建立一个能够高效配置资源的金融市场仍然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一方面需要政府逐步放松市场准入和利率管制,给金融机构以更大的发展与创新空间;另一方面则要汲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监管制度,强化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创新一般是由金融机构主导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则不宜大力提倡。否则创新出了风险,谁来担责?政府监管部门所要做的只是对金融创新给予一定的容忍度,留有一定的空间,并随时进行跟踪研究。对于那些对实体经济发展有好处、并且不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正的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并加以规范,增强信息披露;而对于那些对实体经济发展没有益处或者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负的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则应及时给予限制或取缔。
总之,政府要做好监管之事,而让金融机构去做创新之事,二者各司其职,在前进中保持动态平衡。